2011年7月11日 星期一

健康與習慣



網購~簡單、容易、便利、省時,成就這宅時代的新一代年輕人,但也有不確實際的迷思,行銷~虛擬的、詐騙的、錯誤的訊息觀念易植入、移花接木或造成不必要的購物,有種劣弊逐良弊之感,實體店的勢微,通路的改變~服務與專業易被忽略,甚至學習技術維修的人被壓榨,失業、就業各有消長,大而擴之影響的是就業市場萎縮,內需的下降街道開始冷清是最明顯的,切入的是財團化,值得醒思是是否太過依賴網購,生活環境有關,科技有時是冰冷的,人群的互動也漸在被拉走,借問現在的鄰居,你們還熟識熱情嗎?防禦、不任、自我自私,只活在電腦裡~~宅~~~難不成世界在新世代,只剩網路的溝通,狹窄的視野是一點點不自覺造成的,習慣、消費行為也該被探討糾正的。
證照下專業與代言行銷~~~從違規的廣告驗正行政的落後,廣大的消費行為被改變,不知相關部門是否只知依(目前)法行政卻漠視作為。
時事對應於~~~日前【時報-台北電】明星代言人要注意了!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《藥事法》等三法修正草案,將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明訂在法律中,未來代言人若明知或從常識判斷可知自己的推薦有引人錯誤之虞,卻仍⋯⋯然為藥品、健康食品等代言者,亦將與委託刊播廣告者,一同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  修法後,主管機關最高可對業者開罰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,且可按次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,未依規定停止刊播者,最高可處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罰緩;情節重大者,可廢止其健康食品或藥物許可證,再犯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、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。

  由於地下電台或電視頻道上出現宣稱食品、健康食品有療效的廣告屢見不鮮,違規的藥物廣告即便在主管機關開罰後,也已達到宣傳效果,有鑑於此,行政院提出《藥事法》、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、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三法修正草案,昨天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,草案中除提高罰則外,更明訂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 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,以往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並未明訂在法律中,導致主管機關即便已對知名代言人開罰,如徐乃麟、寇乃馨或方季韋等,在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後,原裁罰多半被撤銷。
修法後,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」屬民事責任,只要有受害者提告,代言人及委託刊播廣告者,皆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  黃淑英舉例,「如喝白開水可治百病」這種一眼可知的誤導,就在代言人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之內。
  另外,主管機關也可要求業者,在裁處書送達的卅日內,於同時段刊登相同篇幅的更正廣告,內容應載明歉意,若業者未刊播更正廣告,或繼續販賣、供應或陳列者,最高可處六十萬元罰鍰。
  委員會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,針對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中所稱之廣告,應包括廣告新聞化、名人代言節目、帶狀廣告節目,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宣傳形式之型態,衛生署應積極協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,若相關節目違反規定,應畫速要求下架。 (新聞來源:中國時報─羅融、邱俐穎/台北報導)
因職業感覺其實相關問題,不同行業亦隨時代不斷被對應出來,行政落後新的科技或新行業,無法可管可規範,比比皆是,近來電動車~~立委騎乘於媒體突顯法規....即是一例。行銷口號~~騎車再也不用載安全帽,創造一個習慣影響的深遠可想而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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